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76號
TYDV,111,訴,1076,2023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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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吳玉山
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被 告 吳沛容

訴訟代理人 黃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上同段第六一 四三建號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及其上同段第六一三 四建號房屋」。
二、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關於「及其 上同段第6143建號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及其上同段 第6134建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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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