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66號
TYDV,111,訴,1066,202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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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人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弘裕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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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裕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