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88號
TYDV,111,補,1288,2023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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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鍾菊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經由被告仲介出售房屋給被告之子,真
實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但被告擅自於買賣契約中將
仲介費56,000元計入價金,而記載總價金為1,456,000元,有失
公平公正。先位請求被告應將地政事務所登記之買賣實價更正,
備位請求被告依契約內容給付價金差額56,000元。經本院通知原
告陳報先位請求所得受之利益,原告表示沒有想過利益,只求還
原真相,本院審酌先位請求與身分或人格權無涉,應屬財產權訴
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
定為165萬元,高於備位請求所得受之利益56,000元,應依先位
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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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