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034號
TYDV,111,監宣,1034,202305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徐秀景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詹賢德
關 係 人 童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詹賢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徐秀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詹賢德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童崇湧(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秀景為相對人詹賢德之配偶,相對 人因腦梗塞,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 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 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 人妻舅童崇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之戶籍謄本及關係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㈡相對人之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4月27日新北院英家星112家助1字第1 39457號函所附板橋中興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 以:相對人張眼臥床,有鼻胃管、氣管插管、呼吸器、尿管 。意識/溝通性、記憶力、定向力、計算能力及理解、判斷 力、智能檢查、心理學檢查及其他(氣氛、感情狀態、幻覺 、妄想、異常行動等)均無法測試。現在性格特徵:腦中風 、肺炎、呼吸衰竭。日常生活均需他人照顧,無經濟活動能 力,無法溝通。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 等語。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月13日新北社工字第1120087348號 函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個案處理報告。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2年3月13日桃林字第112167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 對人與配偶即聲請人婚後未生育子女,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妻 舅。相對人現於新泰綜合醫院住院治療,平時由醫院工作人 員協助照護相對人日常生活起居、管路維護與更換及協助服 藥。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並負責保管相對人身分證 、郵局存摺與印章及使用聲請人工作收入、個人與相對人之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起支付相對人每月所有開銷費用, 不足時則向關係人借錢因應,關係人願意協助聲請人處理相 對人事務及申請與連結各項資源。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 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則為聲請人之 弟,過去曾給予聲請人及相對人經濟上之幫助,並協助聲請 人及相對人申請低收入戶福利身分,其對相對人之財產狀況 應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 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等知識、經驗、能力,應為得擔任上開 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