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89號
TYDV,111,家繼訴,89,2023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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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美嬌
張月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枝深
張育成
張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
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1,164元(計算式:18,306,98
5元×1/12特留分×2人=3,051,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94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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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