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謝重飛
被 繼承人 謝重德(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重飛為被繼承人謝重德之兄弟 ,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死亡,而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 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 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謝重德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之子輩及孫輩,即謝敖霜、謝昂風及朱大元、朱大文、謝 佳恒、謝孟玲、謝孟芯等人已另案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881號函准予備查,另被繼承 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母,除生母曾桂南同於本案聲明拋 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尚有被繼承人之生父 謝東陽未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 料、謝東陽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洵堪認定。 又聲請人謝重飛雖具狀及到庭表示,其生父謝東陽已於西元 2001年12月病歿大陸地區等情,然迄今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 以為證明,又本院依職權所查詢之謝東陽戶籍資料,亦僅顯 示謝東陽其已遷出國外,而未有任何其已歿之相關記載,從 而,本院依現有之證據資料,實無從認定謝東陽確實已於大 陸地區往生,而本件由聲請人(即第三順序繼承人)為繼承 人之事實,因此本件被繼承人既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生父得 為繼承,則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 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