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電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52號
TYDV,110,重訴,252,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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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被 告 陳楊香
陳雅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律師
王新發律師
被 告 陳建忠

陳善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郭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黃志榮,有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民國111年4月28日電人字第11 100152021號函可稽,並據黃志榮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 院卷二第237至241頁),核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陳善村(已於108年3月14日歿)為用電地址設於桃 園市○○區○○○路0段000號(電表實際位置位於同路段204號 後方)之電表(電號:00000000000,電表號碼:0000000 00,下稱系爭電表)申請用電人,系爭電表並轉供陳善村 及被告陳善吾所分別出租而未設門牌號碼之9間工廠用電 ,陳善村出租其中3間予第三人,陳善吾則出租其中6間予



第三人。詎台電公司北南區營業處稽查員於108年8月12日 會同警方及實際用電人即被告陳善吾至上址稽查用電時, 竟發現系爭電表之兩只比流器銅片處遭以銅線導通,致使 系爭電表計量失準。陳善村為系爭電表之申請用電人,且 其與被告陳善吾均為系爭電表之實際用電人,其等因本件 違規用電行為,受有短繳電費之利益。而被告陳楊香為陳 善村之配偶,被告陳建忠陳雅利則為陳善村之子、女, 均為陳善村之繼承人,被告陳楊香陳建忠陳雅利就陳 善村生前之所負債務負有給付追償電費或不當得利返還之 義務,且於陳善村過世後,因繼承陳善村與原告間因供電 契約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為系爭電表之用電戶,因系爭 電表計量失準,獲有短繳電費之利益,且致原告受有短收 電費之損害,原告仍得請求其等給付追償電費或返還不當 得利。
(二)系爭電表發生違規用電已逾1年以上,故原告以每月30天 ,12月共計360天計算追償1年電費,即以107年8月13日起 至108年8月12日止,並未逾越裁量。又本件依前揭陳善吾 出租之6間工廠(下稱系爭6間工廠)内部所裝設之用電設 備,分別性質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 電價,並斟酌系爭電表實際用電係供工廠用電,依台電公 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償電費 推算每日用電時數,依用電場所性質按下列規定時數計算 :三、工廠按20小時計算。』應認本件以每日20小時推算 度數。又系爭6間工廠現場用電設備依稽查員用電實地調 查書所載,並依上述營業規章第11條規定換算,用電設備 總容量為213KW;再以前述每日20小時,追償電費期間360 天推算,追償期間之用電度數為153萬3600度(計算式:2 13×20×360=153萬3600),而扣除已繳納之用電度數為3萬9 988度後,為149萬3612度。末依違規用電規則第6條第2項 以臨時電價(每度4.07元×1.6倍=6.512元)計算,原告得 向被告追償之電價為972萬6401元(6.512元×149萬3612=9 72萬6401元)。綜上,原告自得依系爭供電契約關係、電 業法第56條、違規用電規則第3條、第6條、民法第179條 規定,請求被告陳善吾負賠償責任或返還不當得利,給付 972萬6401元;並另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法律關係、 電業法第56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第6條、台電公 司營業規章第42條、第43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 告陳楊香陳建忠陳雅利連帶給付電費972萬6401元, 被告陳善吾與被告陳楊香陳建忠陳雅利3人之間則為 不真正連帶之給付關係。




(三)並聲明:1、被告陳楊香陳建忠陳雅利應連帶給付原 告972萬64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陳善吾應給付原告972萬 64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3、前二項請求,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 ,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即免除給付之義務。4、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陳楊香陳雅利:伊等與被告陳建忠雖均為陳善村之 繼承人,然系爭電表前經原告於108年4月8日派員稽查結 果正常且封印,而陳善村早於108年3月14日過世,足見該 電表計量失準一事,與陳善村無關,而陳善村過世後,相 關電費係由陳善仁收取,與伊等無關,且伊等未受有利益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陳善吾陳建忠:電業法第56條之規定為特殊侵權行 為,而被告陳善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足見其非違規用電者,原告自不得依電業法上開規 定請求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告陳善吾雖就系爭6間工 廠收取租金,然電費於陳善村生前,均係由陳善村向各工 廠收取後繳納予原告,而陳善村過世後,則由陳善吾收取 後,交予陳善仁,由陳善仁向原告繳納,被告陳善吾並未 受有利益。又原告並未舉證本件係陳善村更改電表導致計 量失準,自不得依電業法第56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陳建忠賠償,又原告於108年4月8日派員至 系爭電表稽查結果正常,足見原告並無因系爭電表遭人更 改而受有損害,自不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電費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與陳善村就用電地址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之系 爭電表簽立用電契約。
(二)系爭電表供陳善村出租3間及被告陳善吾出租6間工廠用電 使用。
(三)台電公司於108年8月12日會同警方查獲系爭電表兩只比流 器銅片處被以銅線導通,致系爭電表計量失準。(四)陳善村於108年3月14日過世後,繼承人為被告陳楊香、陳 建忠陳雅利,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
(五)原告就系爭電表曾於107年7月9日進行「倍數核對」(本 院卷一249 、250頁),系爭電表為正常運作。



(六)原告追償期間已收度數39,988度數(本院卷一55頁)。(七)原告於108年4月8日派員呂秉豐檢查系爭電表之用電現場 調查日報表之處理情形欄位記載「檢查正常、再封印」等 文字。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電業法第56條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 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 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 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1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 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再觀諸電業法第56條於10 6年間修正之立法理由:「第1項由原條文第73條第1項及 第106條第2項整併,明定違規用電情事,不以刑法之竊電 為限。並於電業『請求損害賠償』之核算標準中增列『用電 種類』;且因違規用電係屬侵害電業權益,爰明定再生能 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得依法請求賠償損害,惟為避免電業無 限制要求賠償,故限制最高賠償額;原條文第73條第2項 移列為第2項,明確授權違規用電情事之相關處理規則, 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準此,違規用電之用戶或非用戶 受有短繳或未繳電費之利益,致電業受有損害,電業本可 向之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並非僅限以實際竊電而構成刑事 犯罪行為人為追償對象。
(二)原告雖主張系爭電表用電失準期間自108年8月12日回溯超 過1年等情,惟原告於108年4月8日派稽查員呂秉豐前往稽 查,結果:「檢查正常,再封印」等情,有用電現場調查 日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25至227頁),則系爭電 表於108年4月8日既已經稽查員檢查正常,應認系爭電表 以前揭方式更動導致用電失準情事,應係108年4月8日之 後所發生。而陳善村早於108年3月14日即已過世,則更動 系爭電表之舉,應非陳善村所為,合先敘明。至原告主張 :系爭電表係陳善村過世前,委請訴外人郭啟杰更改電表 等情,為訴外人陳善仁於偵查中證述在案,且稽查員呂秉 豐因包庇竊電而受偵查云云,然台電公司於108年4月8日 派員稽查之結果確為「檢查正常」,則陳善村縱有委人到 場更動電表,是否有使計量失準之結果,呂秉豐是否故為 不實之稽查結果等情,均未經原告舉證以實其說,難以作 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三)經查,原告另案告訴被告陳善吾陳楊香就系爭電表涉犯 刑事竊電罪嫌、詐欺得利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認查無積極證據認定渠等為竊電行為人而以109年



度偵字第12000、23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案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71至81頁),並 經本院調取該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誤,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原告亦未提出何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4人為造成違規用 電情形之行為人,應認被告4人均非造成違規用電情形之 行為人。又系爭電表之申設人係陳善村,而非被告4人一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電表基本資料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一第41頁),是本件仍應審究者為被告4人是否 因違規用電受有短繳或未繳電費之利益?
(四)觀諸被告陳善吾於另案警詢時供稱:伊租系爭6間工廠給 人家做廠房,陳善村在世時,每一間都有做分表另外計用 電度數,我們向承租廠房的承租戶收取每度5.05元,陳善 村過世後,伊所出租之系爭6間工廠,由我收齊後,由陳 善仁來伊住處收取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被告陳雅利 、告陳楊香則主張陳善村生前所出租之系爭3間工廠,於 陳善村生前均係由陳善村與租客間處理電表收費與繳費事 宜,被告陳楊香陳雅利不知情,陳善村過世後,陳楊香 則僅於109年4月間,將電費繳費單交予租客,由其等自行 繳納,其餘期間則不清楚等語。而陳善村將系爭3間工廠 分別出租予東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兆公司)、安 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公司),被告陳善吾 則將系爭6間工廠出租予臻品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臻品公 司)、太和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和公司)、正 堂鋼模企業社、宬鉅有限公司勝崴閥業有限公司(下稱 勝崴公司)、宥詮研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宥詮公司)等 情,經兩造各自陳報在卷(本院卷二第247至252頁),而 經本院準備程序中訊問證人即安泰公司負責人范洪港證稱 :安泰公司與東兆公司共用系爭電表,陳善村在世時,是 依據廠房內個別電表度數收費,陳善村會抄度數,伊等依 照度數付費,陳善村過世後,被告陳楊香每月會交給伊等 員工用電度數及金額表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6至333頁 ),證人即勝崴公司負責人林德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 :伊向被告陳善吾承租2間廠房,工廠內有電表,第一間 廠房電費一直都是交給陳善村,陳善村過世後,因電費是 由伊員工在繳納,實際交給誰不確定,第二間廠房則是台 電公司寄帳單來,伊去繳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6至392 頁),證人即宥詮公司負責人楊祐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 稱:伊向被告陳善吾承租1間廠房,廠房內有一個分表, 抄分表上的度數計算電費,由被告陳善吾的弟弟來跟我收 電費,後來他過世了之後,由被告陳善吾來收取,一樣是



看分表度數來收費,並依照夏季或平時電費計算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392至398頁),證人即太和公司負責人高庚鑽 於另案偵查中證稱:太和公司向被告陳善吾租廠房,陳善 村在世時,會有人來抄廠房內的分表,告知伊電費後,匯 到陳善村的帳戶,陳善村過世後,就付給被告陳善吾等語 (見桃檢109年度偵字第12000號卷第201至203頁);證人 即臻品公司負責人曾玉琴於偵查中證稱:陳善村過世前, 伊電費是由陳善村收取,陳善村過世後,電費交給被告陳 善吾等語(桃檢109年度偵字第12000號卷第271至273頁) 。綜上,依上開到案之廠房承租人之證述可知,電費均係 分別由陳善村或陳善吾抄表計費,向其等收取電費後,再 向原告繳納,是以系爭電表之實際用電人並非被告4人, 應係承租廠房之承租人,從而被告4人應非實際受有短繳 電費利益之人,原告徒因系爭電表發生違規用電情事,逕 以被告4人為追償對象,自有疑問。又原告並未提出其他 積極證據以資認定被告4人因系爭電表計量失準,受有短 繳電費之利益,自無不當得利返還之問題。
(五)至陳善村為系爭電表登記用電戶,被告陳楊香陳建忠陳雅利為陳善村之繼承人,然需就竊電行為負責者,自應 以其等有知悉或參與違規用電之行為,乃屬當然,而被告 陳楊香陳建忠陳雅利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知悉或 參與違規用電之情,而原告就此,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 實其說;再者,被告陳楊香陳建忠陳雅利雖為系爭電 表分接後之3間工廠出租人,惟遍觀卷內未見原告提出該3 間工廠之用電設備資料,參諸本件竊電之時間距離遭查獲 之時間甚短,實難認其等主觀上有何認知或參與違規用電 之行為,亦無從認定其等獲有任何短付電費之利益。是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陳楊香陳建忠陳雅利應就系爭電表竊 電電費負賠償之責或返還不當得利,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供電契約關係、電業法第56條、違規 用電規則第3條、第6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陳善 吾給付972萬6401元本息,另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法律 關係、電業法第56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第6條、台 電公司營業規章第42條、第43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被告陳楊香陳建忠陳雅利連帶給付電費972萬6401元本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於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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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和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詮研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崴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