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16號
TYDV,110,重訴,116,2023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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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欐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櫃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3日110年度重訴 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屬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872,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6 68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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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