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99號
TYDV,110,訴,1399,2023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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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岳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隆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冠傑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范冠傑為被告琺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 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琺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琺拉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婉如,嗣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訴訟繫 屬中被告琺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范冠傑,有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范冠傑迄今仍未聲 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范冠傑為 被告尚恩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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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