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4號
TYDV,109,家繼訴,14,20230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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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原 告 蔡仱淩

蔡仱沂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孫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蔡云菁
蔡明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
被 告 蔡展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關於「由蔡仱淩蔡仱沂蔡芸菁、蔡明翰蔡展旭告各按4 分之1 比例分配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蔡仱淩蔡仱沂蔡云菁蔡明翰各按4 分之1 比例分配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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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