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04號
TYDV,106,家訴,104,202305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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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彭俊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興堂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所為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判決聲請更
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判決主文應加註 訴訟費用由遺產提存金內扣除,附表一編號25亦應加註訴訟 費用新臺幣(下同)39萬6,528元應由附表一編號25之提存 金扣除,爰請求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 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 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18 年度聲字第307號、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判意旨參照)。三、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部分所載內容, 乃係按原告聲明請求範圍與經本院認定有無理由之範圍,依 家事事件法第8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規定 ,進而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諭知,該部分並無所謂與法院 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 然錯誤之情事,本院無從逕以裁定更正之。至於聲請人主張 訴訟費用為39萬6,528元,且應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5所示 被繼承人楊粉妹遺產中扣除乙節,乃聲請人另行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暨後續就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聲請強制執行之問題 ,尚非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所應裁判,聲請人聲請於原判決主 文及附表一編號25更正加註「訴訟費用39萬6,528元由被繼 承人楊粉妹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遺產中扣除」之文字,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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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