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8號
TYDM,112,金簡上,8,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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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公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鑫


上列上訴人即公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1年12月1日111年度桃金簡字第2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
決(偵查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94、1395、1396號,原審併辦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550、21632、21634、23965、24172、2604
7、26707、30191、33219、33147、33841、36638、43744、4386
6、42251號),上訴後再經檢察官移請併辦(偵查案號112年度
偵字第749、59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第一
審通常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其所有之金融 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使用,足供詐欺集團作 為人頭帳戶,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之工具,且 該他人將款項提款後,將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而藉 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仍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晚間7時許前之同年 月上旬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火車站內某處,將其所申 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 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等資料,當面交付而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嗣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永豐帳戶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方法,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用 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上開永豐帳戶,上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一空。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蘆竹分局、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太平分局、清水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新莊分局、林口分局、土城分局、新店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鼓山分局、仁武分局、苓雅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檢察官就本院援引 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 證據能力,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 「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以及永豐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等附卷可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附表編號5、6、10、12、14至18部 分,詐欺正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空各自對附 表編號5、6、10、12、14至18所示之告訴人施詐,致其等有 先後數次匯款至上開永豐帳戶之結果,其各行為之獨立性薄 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遂行詐 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而附 表編號4至20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 及,應併予審判。另移送併辦意旨就附表編號12部分,雖漏 未論及告訴人辛○○於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35分許,亦有轉 帳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上開永豐帳戶乙節,然此部分與 該移送併辦所指之事實乃接續犯之關係,復與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所載之犯罪事實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 應併予審判。附表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劉○婷係94年生,於被 告本案行為時雖屬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然卷內並無 事證可認被告於提供上開永豐帳戶資料時,對於告訴人劉○ 婷係屬少年乙事有所認識或預見,自難認被告所為已合於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加重要件。 另附表編號2、4、13、14、15、16所示之告訴人雖均陳述係 透過瀏覽網路廣告進而遭詐,且部分附表所示告訴人聯繫之 對象亦逾3人以上;惟卷內仍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該詐欺



集團將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施詐,以及該詐欺集 團成員是否已達3 人以上等節,主觀上有所認識及預見,自 難令被告就超過其認識之範圍負責,而無從認定被告所為係 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併予指明。被告僅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意思 ,提供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 洗錢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法減輕其 刑。被告就其洗錢部分,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雖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08年12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 是被告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云云,然檢察官 未提出被告構成累犯與被告就本件犯行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而應加重其刑等節之證明,且本院認被告上開 前科情形於量刑時審酌已足,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故不予依累犯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就亦為起訴效力所及之附表編號14 、15部分之事實未及審酌,而致有所處之刑偏輕情形,即有 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自 應予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提供上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所為 方便詐欺集團行騙財物而增長詐財歪風,擾亂金融交易往來 秩序,並增加查緝困難,危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穩 定,且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數多達20人,就本件所受金錢上之 損害如附表所示,金額不低,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與部分 告訴人達成調解,兼衡被告非實際獲取詐得款項之人,僅為 提供構成要件外助力之幫助犯,被告警詢自陳國中畢業、職 業回收業、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案 雖經認定被告將上開永豐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惟卷內並無 證據可認被告確因此獲有任何利益,尚不生犯罪所得沒收或 追徵之問題。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惟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時,僅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為之,於審判中因檢察 官先後就附表編號4至20部分之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移請併辦,本院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2款之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 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陳寧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劉仲慧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書狀、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附表:
編號 偵查(移送併辦)案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111年度偵緝字第1394號、第1395號、第1396號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晚間6時38分許,以交友軟體「探探」自稱「丞丞」結識壬○○,並加入壬○○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向壬○○佯稱投資其所提供之比特幣網頁可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7時45分許 1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800卷第41至47頁) ②壬○○名下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壬○○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800卷第63至65頁、第69至73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800卷第10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好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8800卷第49頁、第55頁、第59至60頁、第129至131頁) 2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晚間10時許前某時,於不詳網頁刊登ACX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嗣乙○○於110年11月4日晚間10時許,在其居所內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18分許 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5066卷第7至9頁) ②乙○○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網站擷圖照片(見偵15066卷第29至32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5066卷第66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5066卷第11頁、第15至21頁、第25頁、第45至47頁) 3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下午2時許,自稱「王勝智」以LINE致電寅○○,並介紹LINE暱稱「jie」自稱為順德投顧員工,向寅○○佯稱加入LINE群組並跟著操作、代操可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1日晚間9時35分許 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3704卷第3頁及反面) ②寅○○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3704卷第35至41頁、第42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3704卷第14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3704卷第19至24頁、第26頁、第28頁、第32頁) 4 111年度偵字第第21634號 劉○婷 (94年生,真實姓名詳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不詳帳號刊登投資廣告,並透過LINE向劉○婷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 1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1634卷第13至15頁) ②INSTAGRAM廣告擷圖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擷圖、劉○婷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單據、現金保管借貸契約書(見偵21634卷第67至71頁、第73頁、第75至77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4卷第4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1634卷第25至31頁、第55至65頁) 5 111年度偵字第19550號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下午4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自稱「Coinone」、「張溪」聯繫申○,佯稱辦理會員、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需解鎖安全碼提領獲利等語,致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1分許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9550卷第19至22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申○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9550卷第25至47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550卷第57頁)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2分許 3萬元 6 111年度偵字第第21632號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自稱「羽恩」結識戊○○後,遂邀請戊○○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jadel7916已申請」群組内,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需解鎖安全碼提領獲利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1632卷第13至16頁) ②戊○○名下銀行帳戶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交易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擷圖、戊○○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見偵21632卷第47至57頁、第61至63頁、第67至99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2卷第3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1632卷第41至45頁)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6分 5萬元 7 111年度偵字第第24172號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前某時,以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幸福婦女企劃」粉絲專頁聯繫午○○,並以LINE自稱「Aurora」、「NEW-area財務客服」、「林和毅(Leo)」、「江家妤Abby」聯繫午○○,佯稱可帶投資獲利需本金及擔保額等語,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3時41分許 3萬1,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172卷第11至13頁) ②午○○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擷取圖片(見偵24172卷第47至54頁、第5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4172卷第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4172卷第19至21頁、第27頁、第33頁、第63至35頁) 8 111年度偵字第23965號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晚間8時37分許前某時,以LINE自稱「Kelly專員」、「Autrarkical財務客服」、「Mark專業顧問」、「金流會計-毓穎」、「業務allen」聯繫己○○,佯稱可帶其投資貨幣及黃金以賺取價差等語,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8分許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965卷第13至15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己○○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632卷第55頁、第57至66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3965卷第37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3965卷第49至53頁、第67至69頁) 9 111年度偵字第26047號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子○○後,邀約子○○投資,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7時1分許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047卷第97至98頁) ②子○○名下銀行帳戶存摺之封面、ATM轉帳交易明細、詐欺集團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大頭貼擷圖(見偵26047卷第99至101頁、第105至107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6047卷第75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處理檢核表、陳報單、(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6047卷第11頁、第109頁、第115至119頁、第125至127頁、第131至133頁) 10 111年度偵字第26707號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日起,以社群軟體TINER自稱「家宣」結識巳○○後,並以LINE自稱「陳(崇華)」、「KOMIT客服中心」聯繫巳○○,以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之詐術誆騙巳○○,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1日下午4時11 分許 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707卷第9至11頁) ②巳○○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26707卷第49至53頁、第5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6707卷第35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6707卷第13至19頁、第45至47頁) 110年11月11日下午4時18 分許 2萬元 11 111年度偵字第30191號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6日起,以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之詐術誆騙未○○,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48分許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0191卷第11至16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未○○名下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見偵30191卷第109頁、第113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0191卷第121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檢閱帳戶個資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見偵30191卷第18至27頁、第35至36頁、第97頁) 12 111年度偵字第33147號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0月20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LINE認識辛○○後,以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之詐術,誆騙辛○○投資,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31分許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3147卷第28至31頁、第32至33頁) ②辛○○名下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紀錄(見偵33147卷第34至3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3147卷第11頁) ④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柳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3147卷第73至74頁、第98至99頁) 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35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交易) 1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交易) 13 111年度偵字第33219號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於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廣告,嗣丁○○瀏覽後即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並以LINE暱稱「小靜」向丁○○訛稱可以幫忙操作虛擬貨幣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3日下午5時許 4萬2,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3219卷第11至17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臉書網站擷圖、丁○○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3219卷第87頁、第101至103頁、第105至131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3219卷第4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3219卷第19至20頁、第27至29頁) 14 112年度偵字第749號 庚○○(移送併辦意旨誤載為邱培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於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投資外幣(買低賣高)廣告貼文,庚○○瀏覽後即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庚○○訛稱:可以帶庚○○操作投資,請庚○○先匯款繳交保證金、手續費、擔保金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1日下午6時5分許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49卷第13至17頁) ②告訴人庚○○匯款明細擷圖與單據翻拍照片(見偵749卷第19至23頁) ③被告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見偵749卷第33至54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十四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49卷第25至30頁) 15 112年度偵字第5918號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於網際網路YOUTUBE之投資廣告,癸○○即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癸○○訛稱可投資獲利,請癸○○匯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 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918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癸○○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見偵5918卷第55 頁) ③告訴人癸○○臺灣銀行帳戶之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偵5918卷第63至65頁) ④詐騙網頁影本(見偵5918卷第67至75頁) ⑤被告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見偵5918卷第125至146頁)  16 111年度偵字第33841號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日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不詳帳號刊登投資賺錢廣告等語,嗣丑○○瀏覽後即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並以LINE暱稱「小靜」、「NEW-area財務客服」、「江家妤Abby」佯稱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之詐術誆騙丑○○,致賴蕙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3時59分許 3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3841卷第37之1至40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完成明細、炸欺集團之LINE暱稱頭貼擷圖、丑○○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對話明細(見偵33841卷第117至121頁、第131至134頁、第135至168頁、第169至27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3841卷第26至27頁、第30至32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3841卷第41至46頁、第101至105頁) 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58分許 3萬2,000元 110年11月13日晚間6時16分許 4萬5,000元 110年11月13日晚間10時許 4萬4,000元 110年11月13日晚間10時50分許 4萬4,000元 17 111年度偵字第36638號 丙○○ 丙○○於110年11月透過臉書「富女企劃」粉絲專頁、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Jessica.陳」、「Andrew蘇」、「林和毅(Leo)」、「江家妤Abby」之帳號取得聯繫,「Andrew蘇」之帳號佯以指示丙○○於何時進行投資、「江家妤Abby」之帳號則佯稱需一直入金始能將先前獲利出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7時35分許 2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6638卷第17至19頁) ②丙○○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完成明細(見偵36638卷第31至43頁、第44至4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6638卷第51至52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6638卷第15頁、第21至28頁) 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16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7分許 3萬1,000元 18 111年度偵字第43744號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29分許前某時,透過IG及通訊軟體LINE對卯○○佯稱可投資外匯幣值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29分許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3744卷第9至11頁) ②卯○○名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卯○○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成功之擷取畫面(見偵43744卷第12至14頁、第16至2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43744卷第46至47頁) 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9分許 3萬元 19 111年度偵字第第43866號 辰○○ 詐欺集團於110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對辰○○佯稱可操作外匯投資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42分許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3866卷第11至16頁) ②辰○○名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成功之擷取畫面(見偵43866卷第53至11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43886卷第33頁、第34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43744卷第83至85頁)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24分許 3萬元 20 111年度偵字第42251號 鐘培禎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員Amber」聯繫鐘培禎,以「假投資」之手法行騙,致鐘培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6時32分許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鐘培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2251卷第51至57頁) ②鐘培禎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擷取畫面(見偵42251卷第59頁、第67至91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42251卷第30至31頁、第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2251卷第95至97頁、第103頁、第107頁、第115至117頁) 110年11月10日晚間6時54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29分許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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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