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莊煜治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確定之110年度訴字第645號刑事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煜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並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 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謂證據,係指足以 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 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 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 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本案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煜治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645號確定判決,然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或釋明 未能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未具體敘明再審理由及 附具任何足以證明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或第421條所列舉之 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依上開說明,本案聲請再審之程序不 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惟此不合法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並 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 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