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42號
TYDM,112,聲,1542,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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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龍




具 保 人 李詩龍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詩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詩龍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爰依同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命受 刑人出具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 而受刑人所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嗣經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 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而受刑人迄今尚未到案執行 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及受刑 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對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執行傳票 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及受刑人之完整矯正 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 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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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