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66號
TYDM,112,聲,1166,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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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祥貴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徐祥貴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徐祥貴家中有 老祖母需照顧,也有水電的工作在做,因一時糊塗犯下此犯 行,願意和解,請求被害人原諒,給聲請人贖罪的機會,懇 請給予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羈 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 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 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 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個 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此有最高 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236號裁定意旨可參。三、查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聲請人坦承起訴書 所載之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證,足認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 疑重大,又以該罪刑責之重,聲請人匿責逃亡之可能性甚高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審酌聲請人已坦承犯行,兼衡 聲請人人身自由受侵害之程度,認若具保10萬元,應可以確 保後續審判進行,認無羈押之必要,爰命具保10萬元,惟嗣 後聲請人無法提出上開具保金額,遂認難以擔保日後聲請人 後續之審判進行,爰裁定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羈押3月。四、茲聲請人提出本件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本院審酌聲請人已於 準備程序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未有聲請調查證據,並願提 出10萬元具保,則雖仍具上開羈押原因,惟倘被告提出相當 保證金,應足以擔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 羈押之必要,是本院參酌上情,爰准予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 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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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