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2年度,890號
TYDM,112,桃簡,890,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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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OSONG ADISON(中文姓名:賴成浩)



在臺連絡地址:桃園市○○區○○00巷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15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OSONG ADISON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 4行「詎員警要求PHOSONG ADISON做酒測」,應更正為「詎 員警鄭海宏要求PHOSONG ADISON做酒測」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二、核被告PHOSONG ADISON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 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在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馬路上,當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鄭海 宏之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爰審酌員警乃國家公 權力作用之終極屏障,是其依法執行職務時,任意對之尋釁 、辱罵之行為,核屬對國家公權力最嚴峻之挑戰、侵害,自 不得予以輕縱,否則無異鼓舞仿效跟進,一旦如此,現行以 群體公益為目的所建構之公權力機制及法律秩序終將瓦解。 而查,本件被告為外國籍人士,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所示行車狀態,經執勤員警攔檢並要求實施酒測,竟 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公然以 「神經病」一詞侮辱員警鄭海宏,視我國員警公權力之執行 於無物,嚴重貶辱值勤員警之尊嚴及名譽,惡性非輕,且犯 後否認犯行,毫無悛悔之意,犯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犯罪 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5883號
  被   告 PHOSONG ADISON(泰國)(中文名賴成浩)            男 39歲(民國72【西元1983】                 年12月29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00巷0弄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OSONG ADISON於民國112年3月11日21時36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00號前,因騎乘NLX-5155號重型機車搖晃偏移, 且未收飛旋踏板,而遭執勤員警鄭海宏及張政德攔檢 。詎 員警要求PHOSONG ADISON做酒測,竟心生不滿,基於妨害公 務之犯意,於同日21時38分26秒時,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 警,當場以「神經病」之言詞侮辱。
二、案經鄭海宏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PHOSONG ADISON否認有辱罵員警,辯稱:「我沒罵 人,我打給老闆跟他說話,警察一直吵我叫我做酒測」等語 ,惟上開事實,有員警執行職務報告及警用密錄器譯文在卷 可佐,是足認被告有於21時38分26秒時辱罵員警「神經病」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及第309條第1項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志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詩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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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