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笙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9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笙凱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節錄內容)。
二、核被告未經許可,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社區停車場,係犯刑 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審酌被告係因故尋仇,短於思慮,而擅入告訴人社區停 車場,其停留時間約3分鐘,兼衡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節錄)
112年度偵字第9368號
被 告 連笙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連笙凱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下午6時30分許,為替某友人出 氣,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0 號之「福鄉志美」社區車道入口,尾隨該社區住戶之車輛, 沿車道進入該社區地下2樓停車場內,並尋找目標車輛欲使 用攜帶之油漆加以潑灑,後為該社區住戶周雨欣察覺,通知 保全人員並報警究辦,始知上情。
二、案經林伯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連笙凱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即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伯謙之指述相符, 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8張在卷可參,被告之犯嫌已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