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芯羽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6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芯羽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網路供給賭博場所並聚 眾賭博謀利,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助長僥倖風氣,復斟酌被 告為本案犯行期間長短、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家庭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聚眾賭博之 犯罪所得為新臺幣2萬元,為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范玫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920號
被 告 吳芯羽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芯羽與賭博網站「金大發娛樂城」(網址:gdf1788.com ,備用網址:win1788.com)之經營者,共同意圖營利,基 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5月某 日起至同年12月下旬某日止間,由吳芯羽先向金大發娛樂城 賭博網站經營者取得上開賭博網站代理權限之帳號、密碼, 復申辦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以收取賭客之賭金, 並對外招攬不特定賭客註冊上開賭博網站會員以參與賭博, 賭博遊戲有麻將、拉霸機、539運彩及球類運彩等,如賭客 賭贏,即可將賭資兌換新臺幣領出,如賭輸,則賭客所下注 之金額由吳芯羽取4成賭金,餘歸賭博網站經營者,以此方 式共同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芯羽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呂學哲、賴莉玟、李奇翰、吳冠呈、朱劭軒及鄭 翔所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7份、金大發娛樂城網站畫面截圖等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 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與金大發娛樂城經營 者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上開犯行,本質上即含有反覆 延續實施之行為性質,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被告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另被告於偵查
中自承獲利至少2萬元,此部分屬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范 玟 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 儀 萱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