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43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敏傑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量刑
審酌被告陳敏傑未尊重他人住居安寧,僅為躲避個人債務即 於清晨入侵他人宅邸,致告訴人林宗漢受有驚嚇,所為實屬 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告訴人無意與被告調解,兼衡被告 犯後態度、年齡、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婚姻家庭狀況及前 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内,以書狀敘述 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3271號
被 告 陳敏傑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敏傑為逃避債務追索,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上午7時10分許,以攀爬鄰戶陽台,再從窗 扇越入屋內之方式,無故侵入林宗漢所有位於桃園市○○區○○ 路000○0號14樓之住宅。嗣經林宗漢發覺有異,報警處理。二、案經林宗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敏傑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宗 漢指述及證人徐嘉成、游忞翰、吳楨文等人證述情節均相符 ,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新當鋪檯帳明細、110年11月23 日流當車讓渡合約書、110年12月21日流當車讓渡合約書等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 郁 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書 記 官 余 映 欣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