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386號
TYDM,112,易,386,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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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韋誠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0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簡字
第59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韋誠與告訴人楊政寧均 為線上遊戲「英雄聯盟」玩家。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0日凌 晨2時9分許,因不滿告訴人所使用之角色暱稱「楊政寧」之 遊戲技巧不足,即在不特定之人均得觀覽之「英雄聯盟」遊 戲中,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角色暱稱「DaKoSon」對「 楊政寧」稱:「真的可憐,『像條狗』一樣」、「你根本『沒 種』」等語侮辱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蘇韋誠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 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楊政寧達 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2年4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 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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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