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112年度,9號
TYDM,112,審聲,9,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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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葉宇證(原名葉宇鎮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60號),聲請閱
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閱卷狀」所載。 二、按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 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 指之政府資訊。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 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 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於訴訟終 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 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 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因現 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 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如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2 點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 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 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如再審或非常上訴),而向判決 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 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 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應予限制閱卷等情形,而為准 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229 號、108 年度台 抗字第107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背信等案件,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60 號判決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以桃園地檢111年執緩字1133號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案件之訴訟關係已經消 滅,已由本院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卷宗已非由本 院保存、控管),聲請人自可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等 相關規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較為妥適。從 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閱覽宗,礙難准許,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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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