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號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4號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9號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8號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7號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周筱琪
程淑惠
阮鈺棋
劉貴珠
王明賢
吳佳蓉
被 告 冉瑞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0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