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707號
TYDM,112,審簡,707,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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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曉達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0樓之00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71
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72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林曉達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曉達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暨移送併 辦意旨書所載(詳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再檢 察官移送併辦有關被告係於上載時、地恐嚇告訴人之犯情 ,與已起訴之內容完全相同,本院應併予審判。(二)爰審酌被告僅與告訴人因員工旅遊座位安排之細故,不思 循以理性之方式溝通以資處理,反率爾以恐嚇方式為之, 造成告訴人心理之恐懼,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 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有和解書1紙為據,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素行、犯罪手 段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素行仍可,惜因一時 思慮未周致罹刑章,事後不僅坦白認錯,更與告訴人和解 俾弭己行滋生之損,是此堪認其確有悛悔之實據,再既親 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 相當之教訓且能深悉行止之分際而不逾矩,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 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971號
  被   告 林曉達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 號4樓之1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曉達彭于慈為同事。詎林曉達因不滿公司旅遊之座位安 排結果,竟基於恐嚇危安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6日11時 48分許,在不詳處所,陸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臥操你 媽的」、「幹」、「你沒被人打過是不是」、「平常看我軟 好欺負是不是」、「出去給我小心點」、「針對性的就是找 我麻煩」、「幹」、「大家同事好來好去。平常不想跟你們 鬧跟你們吵。當我好欺負啊。你當我是新人還是菜鳥」、「 你跟我小心點」、「幹」等文字,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恐嚇彭于慈,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彭于慈 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彭于慈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林曉達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林曉達有於上揭時間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彭于慈,其知悉此行為會讓人感到害怕,其欲嚇嚇告訴人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彭于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有於上揭時間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告訴人因此受到驚嚇、驚恐,有點害怕,擔心自己可能會被打或出門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之事實。 ㈢ LINE對話紀錄1份 被告有於上揭時間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姿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慧秀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5724號
  被   告 林曉達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 號4樓之1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應與貴院刑事庭審理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539號)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曉達彭于慈為同事,其因不滿公司旅遊之座 位安排結果,竟基於恐嚇危安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6日 11時48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彭于慈恫稱「臥操你 媽的」、「幹」、「你沒被人打過是不是」、「平常看我軟 好欺負是不是」、「出去給我小心點」、「針對性的就是找 我麻煩」、「幹」、「大家同事好來好去。平常不想跟你們 鬧跟你們吵。當我好欺負啊。你當我是新人還是菜鳥」、「 你跟我小心點」、「幹」等語,致彭于慈心生畏懼。二、證據:
 ㈠被告林曉達於偵訊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彭于慈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恐嚇告訴人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5971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12年度 審易字第539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1份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為之犯行,與前案為同一事 實,自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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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