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象吾、林淑瑗
被 告 孫鈺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12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孫鈺紘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孫鈺紘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假賣遊戲帳戶行真詐 騙」之方式,先利用臉書社群軟體,以新臺幣(下同)1,50 0元販賣其於「傳說對決」之遊戲帳號,張正楷於同日12時2 7分將上開款項匯入孫鈺紘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後,再佯稱要將上開遊戲帳號買回,致張正 楷陷於錯誤,將上開遊戲帳號之新密碼交付後,孫鈺紘即置 之不理且拒不還款。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孫鈺紘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張正楷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0日儲字第1110186665號函 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華南商業 銀行匯款回條聯、存摺影本。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 而獲,恣為詐欺犯行,行為誠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罪 行,復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素行、生活及經濟狀況、 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被告向告訴人詐得1,500元,為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