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2年度,648號
TYDM,112,壢簡,648,202305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宸華原名劉仁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9898、10227、10272、10289、11427、11431、1174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宸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劉宸華於本院 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劉宸華就聲請意旨附表編號1至6及8至9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聲請意旨附表編號7所為,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上 開9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就聲請意 旨附表編號7部分,已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行而不遂,為未 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並無不能自食 其力賺取所需之情事,其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商品, 竟於短短6個月內數次竊盜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 告訴人所有監督管領權限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視他人財產權於無物,率以竊取方式侵犯他人財產 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且迄今被告並未賠償分 文予本案之告訴人,犯罪所生危害並無任何減輕;並斟酌其 於犯後尚知坦承所有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前已有竊盜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素行 不佳;暨其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述從事保全業、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月收入新臺幣36,000元(見 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648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之



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 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爰定其 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如本院附表「沒收及追徵欄」所 示之物,均未據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核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 告如本院附表「沒收及追徵欄」所示之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宣告刑 沒收及追徵 1 聲請意旨附表編號1 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蘇格登15年洋酒貳瓶(價值共計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意旨附表編號2 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蘇格登15年洋酒貳瓶(價值共計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意旨附表編號3 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軒尼詩XO 2019年度限量版洋酒壹瓶(價值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聲請意旨附表編號4 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軒尼詩XO 2019年度限量版洋酒壹瓶(價值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聲請意旨附表編號5 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洋酒壹瓶及蘇格登13年洋酒壹瓶(價值共計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聲請意旨附表編號6 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洋酒壹瓶(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聲請意旨附表編號7 劉宸華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聲請意旨附表編號8 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百齡罈17年威士忌壹瓶(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聲請意旨附表編號9 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軒尼詩VSOP洋酒壹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風味洋酒壹瓶(價值共計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898號
112年度偵字第10227號
112年度偵字第10272號
112年度偵字第10289號
112年度偵字第11427號
112年度偵字第11431號
112年度偵字第11743號
  被   告 劉宸華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宸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竊 得物品」欄所示之財物,而侵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對該財物 之所有權或持有權。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財物遭竊後報 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巫慧卿任雨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冠 霖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張庭棠梁雯莛詹庭 彥、鍾昭增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附 表編號1、2、3、4、5、6、8、9等部分,共計8次)及第320 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附表編號7部分,共計1次)等 罪嫌。被告所為8次竊盜既遂及1次竊盜未遂等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附表編號7之部分,被告 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得手任何財物,為未遂犯 ,請審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三、沒收之聲請:如附表編號1、2、3、4、5、6、8、9「竊得物 品」欄所示之財物且未發還被害人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何嘉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鎮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行竊方式 被害人/告訴人 竊得物品 (新臺幣) 贓物歸還 證據 1 111年9月19日17時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速達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5年洋酒2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 告訴人巫慧卿 蘇格登15年洋酒2瓶(價值共計2,760元)。 未歸還 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2.告訴人巫慧卿於警詢之指述。 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1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本署112年度偵字第9898號卷)。 2 111年12月2日15時4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速達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5年洋酒2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 告訴人巫慧卿 蘇格登15年洋酒2瓶(價值共計2,760元)。 未歸還 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2.告訴人巫慧卿於警詢之指述。 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1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本署112年度偵字第9898號卷)。 3 111年6月上旬某日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高達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軒尼詩XO 2019年度限量版洋酒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 告訴人詹庭彥 軒尼詩XO 2019年度限量版洋酒1瓶(價值5,750元)。 未歸還 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2.告訴人詹庭彥於警詢之指述。 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8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1427號卷)。 4 111年6月17日17時35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高達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軒尼詩XO 2019年度限量版洋酒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 告訴人詹庭彥 軒尼詩XO 2019年度限量版洋酒1瓶(價值5,750元)。 未歸還 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2.告訴人詹庭彥於警詢之指述。 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8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1427號卷)。 5 111年12月12日19時1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瓏慈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2年洋酒1瓶、蘇格登13年洋酒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衣物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 告訴人任雨薇 蘇格登12年洋酒1瓶、蘇格登13年洋酒1瓶(價值共計2,880元)。 未歸還 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2.告訴人任雨薇於警詢之指述。 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9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1431號卷)。 6 111年12月25日16時1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忠愛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衣物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 告訴人陳冠霖 蘇格登12年洋酒1瓶(價值1,380元)。 未歸還 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2.告訴人陳冠霖於警詢之指述。 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26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0227號卷)。 7 111年11月21日16時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楊昌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將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軒尼詩洋酒1瓶藏入隨身包包內之際即為告訴人張庭棠發現制止而不遂。 告訴人張庭棠 未竊得財物 - 1.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2.告訴人張庭棠於警詢之指述。 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7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0272號卷)。 8 111年12月2日10時4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高尚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百齡罈17年威士忌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衣物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 告訴人梁雯莛 百齡罈17年威士忌1瓶(價值1,400元) 未歸還 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2.告訴人梁雯莛於警詢之指述。 3.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6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0289號卷)。 9 111年12月24日15時25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楊興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軒尼詩VSOP洋酒1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風味洋酒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 告訴人鍾昭增 軒尼詩VSOP洋酒1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風味洋酒1瓶(價值共計3,130元) 未歸還 1.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2.告訴人鍾昭增於警詢之指述。 3.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2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1743號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