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2年度,640號
TYDM,112,壢簡,640,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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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640號
聲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鴻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2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鴻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鴻森鈺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鈺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屬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其與黃月琴(檢察官另行起訴)均明知渠等 未有繳納公司登記資本額股款之真意,竟共同基於以不實文 件表明收足股款以取得虛偽資本額登記、利用不正當方法致 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先由楊鴻森黃月琴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並將鈺名公司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帳戶)存摺及印鑑交與黃月琴保管,黃月琴則於民國 99年6月3日(聲請意旨誤為6月4日)提供8萬元現金連同楊 鴻森之1,000元存入本案帳戶,再於同年6月4日自其板信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月琴帳戶)匯款49 2萬元至本案帳戶,充作股東出資之股款,於作成鈺名公司 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共500萬元之不實外觀後,黃 月琴旋即於99年6月7日將前開款項中499萬元自本案帳戶匯 回黃月琴帳戶,再自該帳戶領出1萬元現金,楊鴻森則將本 案帳戶之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製作不實之鈺名工程 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聲請意旨誤為資本額變動表,資產50 0萬1,000元)、鈺名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股款:500萬元)後,委由不知情之程國東會計師查核後 ,於99年6月5日出具鈺名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楊鴻森再於99年6月11日持前揭資產負債表、股東 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表明 鈺名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登 記,致使該管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認為形式要件均已 具備,而於同日准予辦理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



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之結果。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鴻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1 95號卷第43、44頁),核與證人即共犯黃月琴於警詢時、偵 查中之陳述(見偵字第809號卷一第91頁、偵字第809號卷十 一第89、90頁)及證人即鈺名公司形式負責人林美惠於偵查 中之證述(見偵緝字第3684號卷第43頁)均相符,並有黃月 琴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809號卷一第154頁)、經濟部99 年6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932166360號函、鈺名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書、章程、股東同意書、預查案件進度查詢(明細)、 前揭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存摺影本(見偵字第809號卷十三第63至75頁)、匯 款傳票、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195號卷第25至27頁 )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12月27日起生效施行。惟依修正意旨,本次修正僅係 配合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修正罰金數額提高 之倍數,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 內在邏輯一致性。是前開修正事項,僅涉及將既有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有關刑法分則編各罪罰金刑數額提高之規 定,明文修正於刑法分則各罪中,並不生犯罪成立要件或處 罰效果等實質規範內容之修正,自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而 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本案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21 4條規定論處。
 ⒉又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亦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於1 07年11月1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就該條第3項之文字修正, 關於第1項之條文內容及其刑度均未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 適用之問題,併此說明。
㈡罪名:
 ⒈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 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 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股款未實際 募足,而以暫時借資及人頭股東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 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 確定原則有所違背,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 自均構成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 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 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 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 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 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按商 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原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 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該項於108 年5月30日修正後,則將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綜合損 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4種。因此,資本額變動 表不論是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不屬商業會計法第28 條所稱之財務報表,但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 實結果,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 事項不實」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罪。
 ⒊至聲請意旨將被告辦理鈺名公司設立登記所出具之「資產負 債表」誤為「資本額變動表」,因而僅認被告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 結果罪,而漏論被告所為亦使屬於「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 表生不實結果,容有未洽,惟此僅屬同款之不同犯罪型態, 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特此說明。
 ㈢共犯關係:
 ⒈被告就本案犯行與黃月琴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⒉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程國東會計師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
 ㈣被告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明 知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實際繳納,竟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進而前往主管機關辦理內容不實之設立登記,不僅影響主管



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亦違背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造成公司虛設,有害社會交易安全與經濟秩序,所為應予 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分工與參與情形、行為所生危害、過往素行、智 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公司 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方勝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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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