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再字,93年度,63號
TPBA,93,再,63,2005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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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再字第0006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俸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如下:
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等規定,陳明應為之聲
明(本件應為「原確定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廢棄」),原告應另
行補正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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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