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248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代 表 人 丙○○處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辛○○
戊○○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蘇嘉全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庚○○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前
段就主張未經徵收而「確認兩造間就座落臺北市如附表一所示之
13筆地號土地在43 年、45年間之徵收關係不存在。」部分及訴
之聲明第4項「被告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應分別通知大安地政事務
所、古亭地政事務所將原在91年7月4日補辦如附表二所示之徵收
持分移轉登記之土地辦理撤銷,回復原狀。」部分,雖經本院於
94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上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12月6日下午3時50分為準備程
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