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295號
原 告 事事通通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Z0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7月22日台財
訴字第09200303443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補正,爰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營業稅事件之被告機關原為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自民國(下同)9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自行稽徵,即應以之為被告,當時其代表人為林吉昌(局長
),惟原告92年9月19日行政訴訟起訴狀誤列被告為台北縣
稅捐稽徵處,且未依規定記載代表人姓名,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
定駁回。
二、又原告94年4月12日聲請閱卷狀記載訴訟代理人徐家福律師
,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狀,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為未委任訴訟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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