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4295號
TPBA,92,訴,4295,200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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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295號
原   告 事事通通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Z0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7月22日台財
訴字第09200303443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補正,爰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營業稅事件之被告機關原為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自民國(下同)9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自行稽徵,即應以之為被告,當時其代表人為林吉昌(局長
  ),惟原告92年9月19日行政訴訟起訴狀誤列被告為台北縣
  稅捐稽徵處,且未依規定記載代表人姓名,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
  定駁回。
二、又原告94年4月12日聲請閱卷狀記載訴訟代理人徐家福律師
  ,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狀,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為未委任訴訟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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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事事通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