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麗蓮(年籍、地址均詳卷)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錢韻丞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陳泓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林哲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112年度國審重
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劉麗蓮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錢韻丞前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殺人罪, 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 參與之案件,因本案被害人劉建中已死亡,聲請人劉麗蓮為 被害人之女兒,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 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等 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 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 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各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1條 第1項家庭暴力罪之殺人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審理中, 核屬上開規定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已死亡 被害人之女兒(直系血親),為上開規定所列得聲請訴訟參 與之人,此有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具狀 向本院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 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事項後,認為准許其訴訟參與有 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是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