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112年度聲沒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霰彈槍壹枝、附表2編號2、3鑑定試射所餘之非制式子彈肆拾壹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查獲如附表1、2所示扣案物品,犯罪嫌 疑人陳宏軒等12人均否認為其等所有,是查無實際持有人, 然附表1編號1、附表2編號1至3所示之物(含彈匣1個),經 送驗後,均認具殺傷力,其中附表2編號3之子彈雖未全部試 射,然未試射之子彈35顆,與採樣試射之子彈20顆,均為同 類型之制式子彈(係非制式子彈,應予更正),故附表2編 號3所示之子彈應全部認具殺傷力,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 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 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 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 式槍砲。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 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1款、第5條定有明文,而持有非制式槍砲、子彈者,同條 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刑責,足徵該條例 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均屬禁止持有之 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 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犯罪嫌疑人陳宏軒等人於民國109年2月28日凌晨2時5 5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三街與永康街口之停車場,發 生鬥毆,經警獲報到場,並在犯罪嫌疑人呂竹勝所駕車輛上 搜索扣得彈匣1個、子彈66顆(即聲請書附表2)、並在現場 扣得霰彈槍1枝(即聲請書附表1編號1),嗣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遂以109年度少 連偵字第94號對犯罪嫌疑人陳宏軒等12人為不起訴處分,並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871號駁回再議確 定在案,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 署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霰彈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 、子彈66顆,均經送請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 :「一、送鑑霰彈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認係改造散彈槍,由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撞 針而成,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 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66顆,鑑定 情形如下:㈠1顆,認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 發,認具殺傷力(即附表2編號1)。㈡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 ,由口徑9mm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 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即附表2編號4)。㈢55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0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即 附表2編號2)。㈣9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 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 殺傷力(即附表2編號3)。」,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9 年4 月8日刑鑑字第1090023727號鑑定書、109年3月27 日刑鑑字第1090023728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見偵卷二第143 、147 頁),足認扣案之霰彈槍1枝、未經試射之非制式散 彈41顆,均係違禁物無訛,爰依法均宣告沒收。至附表2編 號1經試射擊發之制式子彈1顆、附表2編號2、3經試射擊發 之非制式子彈23顆,所餘彈殼及彈頭不再具有子彈功能,揆 諸前揭說明,均非屬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一併聲請宣告 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聲請書附表1: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報告 1 霰彈槍 1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8日刑鑑字第1090023727號鑑定書 2 霰彈槍子彈 (不具殺傷力) 2顆 聲請書附表2:
子彈66顆(含彈匣1個),鑑定結果如下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報告 1 9×19mm制式子彈 1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27日刑鑑字第1090023728號鑑定書 2 非制式子彈 55顆 3 非制式子彈 9顆 4 非制式子彈 (不具殺傷力) 1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