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57號
TYDM,112,單禁沒,557,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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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偵字第
285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煙油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慧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28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大麻煙油 1支,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條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慧芝前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因罪嫌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28582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 案之大麻煙油1支(毛重15公克,淨重部分因黏稠無法精確 秤重),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 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 卷可參(他字卷第6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包裝 大麻煙油之包裝容器,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容器內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 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



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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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