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86號
TYDM,112,單禁沒,486,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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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依凡(原名吳月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所 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吳依凡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72、5919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案附表一編號2所示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110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940號鑑定書、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 燬。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 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 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 條第2 項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碎塊狀檢品1包(原編號1)(淨重0.94公克、驗餘淨重0.94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940號鑑定書 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919號卷第133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2)(淨重0.84公克,驗餘淨重0.83公克,空包裝重0.33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粉塊狀檢品4包(原編號3至6)(合計淨重1.79公克,驗餘淨重1.74公克,空包裝總重0.76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注射針頭 1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0年保字第5925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5919號卷第131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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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