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48號
TYDM,112,單禁沒,448,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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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揚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
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毛重共壹點零肆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揚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3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結晶物1 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 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 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 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結晶物1包,經送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2日UL /202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佐,顯見前開 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 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 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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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