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義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義忠涉嫌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909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967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含有如 附表所示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大麻酚、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在案可憑,分別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1、2級毒品,屬於違 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 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9099號、毒偵字第396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並於109年10月7日確定,此有該案卷宗外放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 ,分別檢出海洛因、大麻酚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 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1、2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至 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 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據上 ,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米白色粉末12包 檢出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總淨重:32.1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9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680號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3967號卷第135頁) 2 米黃色粉末1包 檢出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4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9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680號鑑定書(同頁) 3 棕色菸草5包 檢出第2級毒品大麻酚(驗前含袋總淨重:5.1686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日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同上卷第150頁) 4 白色透明結晶4袋 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77.9526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09年度偵字第19099號卷第1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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