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98號
TYDM,111,附民,798,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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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98號
原 告 朱振華 年籍詳卷
被 告 林俊達 同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
12號,嗣經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7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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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