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499號
TYDM,111,金訴,499,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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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榆峰









具 保 人 俞昌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8339號、第4144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58
5、第5023號、第5788號、第16455號、第17705號、第21668號、
第21868號、第26708號、第28194、第27494、第45550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3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昌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榆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111年11 月7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俞 昌信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本院並於111年11月7 日訊問程序,面告被告邱榆峰若具保則111年12月26日下午2 時10分準備程序期日應自行到庭,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得命 拘提等語,並記明筆錄。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 本院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囑警前往拘提未果,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然未能督促被



告到案,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 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 、111年12月26日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1月1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045 04號函暨函附查訪紀錄表及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 一分局112年1月29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23000567號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2年2月7日中警分刑字第112 0001903號函暨函附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於受合 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執行拘提無著,本院顯見被 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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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