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30號
TYDM,111,重附民,30,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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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附民原告 塗新芳
附民被告 張少箕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1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張少箕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21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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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