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576號
TYDM,111,簡上,576,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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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郁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805號,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2273號)提起上訴,於上訴後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又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2415號、第26887號、第2
6970號、第20825號、第19763號、第21877號、第22116號、第29
238號、第29499號、第30678號、第31934號、第33981號、第339
9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郁蕙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李郁蕙能預見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多利用人頭電話聯繫或申辦各類會員帳號以逃避查緝,倘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與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為詐欺集團所利用,仍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經某不詳之人之要求,先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並於110年11月30日晚間8時許,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以每張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提供與該不詳之人。嗣該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SIM卡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使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財產上之利益。
理 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㈠按國家就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案件,僅有單一刑罰權 ,法院就單一案件有全部管轄權,而有起訴不可分、審判不 可分、上訴不可分諸原則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



48條第2項參照)。就單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法院僅就 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乃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而第二審法院採覆審 制(行協商程序及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外),應就第一審 判決經上訴部分為完全重覆之審理,第一審倘有上開漏未審 判之違誤,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應就全部事實加以審 理。再者,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法律雖規定從 一重處斷,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惟其本質上為數罪,行 為所該當之多數不法構成要件,均有其獨立之不法及罪責內 涵,因此法院在決定處斷刑時,各罪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亦 應一併評價。職是第一審法院就想像競合犯之部分犯罪漏未 審判,第二審法院併予審理時,雖因從一重處斷之規定,而 就處罰所適用之法律,由形式上觀察,與第一審並無差異, 惟實質上之不法及罪責內涵,顯已不同(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5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交付門號幫助 詐欺得利之行為,除造成本案(即原判決)被害人受有財產 上之損害外,於另案(即檢察官於上訴後併辦者)亦造成被 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原判決未及審酌上情,量刑難謂允 當等語,是檢察官係就原判決包含犯罪事實及量刑等部分, 全部提起上訴。且檢察官於上訴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又移送併辦如附表一編號㈡至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核與本 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 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依前揭說明, 亦為公訴效力之所及,應併入本案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檢 察官、被告李郁蕙對於證據能力均未予爭執,迄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簡上字卷,第99至119頁),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 狀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㈡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



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事實欄所載客觀事實等情不諱,惟矢口否 認有上揭犯行,辯稱:我提供門號SIM卡給我老公的朋友「 朱宜成」、「朱宜偉」,我們只有見過2、3次面,他們說要 註冊遊戲用,之後我聯絡不到他們,我老公也找不到他們; 「朱宜成」跟我拿完後,「朱宜偉」再跟我要;「朱宜成」 、「朱宜偉」都是一次跟我拿5張SIM卡;有約定1張SIM卡20 0元,但他(們)沒有給我等語。經查:
 ㊀被告有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與他人,並經 詐欺集團成員用以遂行如事實欄所載之詐欺得利等犯行等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見偵字第 12273號卷,第9至13頁;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1至13頁 ;偵字第19763號卷,第83至84、141至143頁),又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相關證據及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申辦資訊 查詢結果(見偵字第19763號卷,第111至131頁)在卷可稽 ,足認確有某等詐欺集團成員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 且被告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遭該等詐欺集 團成員用以作為遂行詐欺犯行之工具,而為該等詐欺犯行提 供助力,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㊁被告固以前詞置辯,而否認其主觀之犯意,然: ⑴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此觀刑法第 13條之規定甚明。又所稱之間接故意,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 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仍聽任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 件之該當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329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而言,所謂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 罪之實現而言,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 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僅係助成其犯 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 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為82年7月生,正常智識,於本案行為時年已20餘歲,當 具有一定之社會生活經驗,而行動電話門號在現代社會中具 有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 工具,且一般人原則上均可向電信公司申辦使用,亦無特別 門檻限制,自以本人申辦使用為原則,倘非欲為不法用途以



逃避查緝,或純屬為家人代辦,或親友間因特殊情由偶一商 借,實無需使用他人門號之理,相對地,若非與本人有密切 或特殊信賴之關係,亦無任意為他人申辦門號以供他人使用 之理。尤以近年來詐欺集團利用人頭電話聯繫或申辦各類會 員帳號之詐欺案件屢見不鮮,復廣為媒體報導並幾經政府宣 傳,倘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與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為詐 欺集團所利用,此當為具有正常智識者在一般社會生活中所 應有之認識,被告對於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將可能遭人用 以遂行詐欺犯行之情,自難諉為不知。況被告前因提供金融 帳戶案件,經檢察官於110年4月10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嗣 經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30號判決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徒 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被告於本院審判中所是認 (見簡上字卷,第43、118頁),是其對於詐欺集團可能利 用他人名義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帳戶用以遂行詐欺 等犯行乙節,自知之甚詳,詎其仍將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 話門號SIM卡交由不熟識之他人使用,主觀上自具有幫助他 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又依被告所述,其歷次提供之行動電 話門號SIM卡多達10張以上,並有前揭卷附遠傳電信公司門 號申辦資訊查詢結果可憑,是可知被告於本案案發前後期間 ,以自己名義申辦大量行動電話門號以供他人使用,更徵其 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㈡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線上 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 ,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 ,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應構成詐欺得利罪(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行為,尚不能逕與向被害 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視,且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 得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之所為,係對詐欺集團成 員遂行詐欺得利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被告以幫 助詐欺之犯意,為詐欺得利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 利罪。




 ㈢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均係於110年11月29日後之110年12月30日前,且被告供稱其係一次性提供5張SIM卡等語如前,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分次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均係於110年11月29日申辦),基於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係一次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與他人。是被告以一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與他人之行為,進而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得利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論處。五、撤銷改判、本院量刑及沒收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就檢察官於上訴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移送併辦如附表 一編號㈡至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為原判決所未及審酌,則 原判決憑此(如附表一編號㈠)而為之量刑及沒收基礎,即 有未當。是檢察官上訴有理由,而原判決既有上揭違誤,自 應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  ㈡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屬幫助 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 電話門號SIM卡與他人,致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作為向如附表 一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得利之工具,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受騙而受有財產損失,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 身分,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否認犯 行,置辯如前,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末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詐欺集團所詐得之利益價額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㈣沒收之說明:
 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㊁被告於本院審判中雖辯稱:有約定1張SIM卡200元,但他(們 )沒有給我等語如前,然查:
 ⒈被告於本案案發前後期間,以自己名義申辦大量行動電話門 號供他人使用,已如前述,倘被告並未因之獲有利益,當無 因不熟識之他人之要求,即以自己名義,向電信公司申辦數 張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並將該等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由 不熟識之他人使用之理,是其所辯,已難採信。況被告於警 詢時供稱:我當時辦了5個門號,對方開車來找我,我再交 給他,我賣了5個門號,取得1,000元等語(見偵字第12273 號卷,第10頁),可知被告係以每張行動電話門號SIM卡200 元之代價,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與他人,至其嗣於偵訊 時雖辯稱:只有0000-000000這支有拿200元等語,然亦坦承 其提供本案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係有償之事實,是其嗣於本 院審判中置辯如前,顯不可採。又觀之其警詢、偵訊及本院 審判中供詞之變異,可知其上開供詞係隨偵審程序歷程及犯 罪事實之擴大而變異,自有推諉卸責之情,當以其案發後伊



始於警詢時之所供為可採。
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800元(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 ,每張SIM卡200元之代價),此部分雖未據扣案,仍應依上 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六、退回併辦之說明:
 ㈠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函請 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 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 ,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就該函送併辦 部分,自不得對之加以審判,應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
 ㊀如附表二編號㈠、㈡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係於110年10月2日 申辦,於110年11月1日停辦,且如附表二編號㈠、㈡所示之被 害人遭詐騙之時間,係於110年11月26日前,均早於如附表 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時間(110年11月29日);又如 附表二編號㈢至㈤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係於110年12月20日 始申辦,且如附表二編號㈢至㈤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 係於111年1、2月間,是被告申辦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 號之時間,均與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時間(11 0年11月29日)不同,且明顯相隔一定期間,而詐欺集團持 用以詐欺被害人之期間,亦顯不相同,本已難認均係出於被 告之同一提供行為,況被告於本院審判中亦自承有分次提供 行動電話門號與他人之事實(見簡上字卷,第117頁),是 被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與本案被告 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應屬不同行為, 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一罪關係,非本案公訴效力之所及,本 院即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㊁依併辦意旨(111年度偵字第30678號)所提如附表三之證據 所示,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遊戲點數序號,與卷附 被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辦會員編號之儲值紀 錄並不相符,此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相關證據在卷可憑,自難 認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部分之犯罪 事實,有何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一罪關係,非本案公訴效力之 所及,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㈡至檢察官於上訴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112年3月28日)後 ,於112年4月24日另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303號)之 部分,因本院就本案既已言詞辯論終結,復未經檢察官聲請 再開辯論,則就嗣始移送併辦之卷證自無從審酌,應退由檢



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羿如提起上訴,檢察官李允煉、楊朝森、廖晟哲、李亞蓓、楊挺宏移送併辦,檢察官施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雨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及受騙之財產上利益 門號(申辦時間)及用途 相關證據 ㈠ (111年度偵字第12273號) 徐正禹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徐正禹佯稱可提供性服務,要求徐正禹前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徐正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1萬3,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1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 1.徐正禹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12273號卷,第18至22頁) 2.通話紀錄擷取畫面、社群軟體臉書文章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2273號卷,第25至31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12273號卷,第33至34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12273號卷,第35至37頁) ㈡ (111年度偵字第224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簡婕菱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8日晚間8時28分許,向簡婕菱佯稱係WAVE SHINE客服人員,告以公司網站遭盜用故須依指示操作及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簡婕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1萬9,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價值1萬9,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 1.簡婕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17775號卷,第3至6頁) 2.GASH點數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通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17775號卷,第15至23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17775號卷,第37至39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17775號卷,第41至42頁) ㈢ (111年度偵字第26887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楊坤諺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坤諺佯稱提供代儲值遊戲點數之服務云云,致楊坤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3萬2,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2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ZZ0000000000。 1.楊坤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6887號卷,第13至16頁) 2.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26887號卷,第23至25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26887號卷,第27至29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儲值網站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6887號卷,第33至41頁) ㈣ (111年度偵字第26887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黃柏鈞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柏鈞佯稱借款前須先繳交稅務云云,致黃柏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1萬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價值1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 1.黃柏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6970號卷,第17至19頁) 2.GASH點數交易明細、借款網站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6970號卷,第23至34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26970號卷,第35至36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26970號卷,第37至38頁) ㈤ (111年度偵字第208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羅仟發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羅仟發佯稱可提供性服務,並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羅仟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3萬8,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1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JZ0000000000】。 1.羅仟發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0825號卷,第39至41頁) 2.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20825號卷,第23至26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20825號卷,第29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通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0825號卷,第43至51頁) ㈥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 嚴年麒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8時5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嚴年麒佯稱可提供性服務,要求嚴年麒前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嚴年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3萬2,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ZZ0000000000。 1.嚴年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9499號卷,第33至35頁) 2.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9499號卷,第37至43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29499號卷,第45至57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29499號卷,第105頁) ㈦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 呂鎂惠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上午9時許,佯稱係貸款公司,向呂鎂惠告以須購買遊戲點數以免遭凍結云云,復要求呂鎂惠提領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購買遊戲點數,致呂鎂惠陷於錯誤,先依指示以個人現金購買價值共計6,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又依指示以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購買價值共計17萬9,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價值17萬9,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 1.呂鎂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9238號卷,第17至31頁) 2.存摺影本、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9238號卷,第33至55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29238號卷,第57至73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29238號卷,第77頁) ㈧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 葉怡雯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怡雯佯稱因交友為確認身分而要求其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葉怡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25萬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4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 1.葉怡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9至27頁) 2.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1至42頁) 3.通話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45至68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95頁)  ㈨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 黃政洋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9日某時許,經交友軟體,佯稱若不購買遊戲點數即散布黃政洋之裸體影片云云,致黃政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1萬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ZZ0000000000。 1.黃政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69至71頁) 2.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77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79至81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85至86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交友軟體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87至88頁) ㈩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7) 張溪潭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3日下午3時許,向張溪潭佯稱可提供按摩服務,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張溪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7萬3,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 1.張溪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93至94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95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01至105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社群軟體臉書文章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13至120頁) 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8) 李韋德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下午4時41分許,經交友軟體,佯稱若不購買遊戲點數即散布李韋德之裸體影片云云,致李韋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5,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4,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 1.李韋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23至125頁) 2.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27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35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47至157頁) 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9) 張振松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晚間7時1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振松佯稱可提供性服務,要求張振松前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張振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11萬3,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5萬5,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 1.張振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59至165頁) 2.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67至173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179至213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17至218頁) 5.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19至225頁) 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1) 謝宗諺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宗諺佯稱可提供按摩服務,要求謝宗諺前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謝宗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6萬8,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6萬5,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AZ0000000000。 1.謝宗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59至264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65至266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69至273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79至283頁) 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2) 曾家柔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晚間8時57分許,佯稱係網購服務人員,並告以須購買遊戲點數以免被盜云云,復要求曾家柔提領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購買遊戲點數,致曾家柔陷於錯誤,先依指示以個人現金購買價值共計2萬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又依指示以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購買價值共計6萬3,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6萬5,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 1.曾家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87至289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93至294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95至301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05至309頁) 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3) 高嘉甫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7時許,向高嘉甫佯稱借款前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高嘉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1萬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價值1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 1.高嘉甫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2.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17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19至320頁) 4.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21至322頁) 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4) 鍾佩樺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下午4時55分許,佯稱係網購服務人員,並告以須購買遊戲點數換回網購重複扣款之金額云云,復要求鍾佩樺提領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購買遊戲點數,致鍾佩樺陷於錯誤,先依指示以個人現金購買價值共計1萬1,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又依指示以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購買價值共計2萬9,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價值2萬9,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ZZ0000000000。 1.鍾佩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31至337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39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41至344頁) 4.通話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53至365頁) 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5) 吉瑞翊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吉瑞翊佯稱可約見面,並以須身分確認為由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吉瑞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1萬8,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價值1萬8,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 1.吉瑞翊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69至371頁) 2.GASH點數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77至389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93至395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403至404頁)  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7) 陳益能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益能佯稱可提供性服務,並以身分確認為由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陳益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7,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2,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 1.陳益能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二,第3至5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二,第9至10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二,第11至13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通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678號卷二,第15至32頁) 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8) 沈永秀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8日下午6時許,佯稱係臉書客服人員並告以網購時誤設為分期付款,故須購買遊戲點數解除云云,復要求沈永秀提領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購買遊戲點數,致沈永秀陷於錯誤,先依指示以個人現金購買價值共計3萬5,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又依指示以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購買價值共計3萬4,05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6萬4,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 1.沈永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二,第37至38頁) 2.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二,第39至42頁) 3.GASH點數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678號卷二,第43至54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二,第57頁)  (111年度偵字第31934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李雲日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雲日佯稱可提供性服務,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手續費云云,致李雲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20萬2,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9萬5,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 1.李雲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1934號卷,第57至65頁) 2.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1934號卷,第11至22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1934號卷,第33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社群軟體臉書文章擷取畫面、通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1934號卷,第67至97頁)  (111年度偵字第31934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黃亭堯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8、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亭堯佯稱可外出見面,但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預約款云云,致黃亭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33萬1,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3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DZ0000000000。 1.黃亭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3981號卷,第11至15頁) 2.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3981號卷,第35至51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3981號卷,第73、87至88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3981號卷,第103至137頁)  (111年度偵字第31934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張勵君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致電向張勵君佯稱蝦皮購物網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將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及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張勵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2萬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價值2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GZ0000000000。 1.張勵君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3992號卷,第9至10頁)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3992號卷,第17至19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3992號卷,第21至23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3992號卷,第25至26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及受騙之財產上利益 門號(使用時間)及用途 相關證據 ㈠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羅渟歡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前某時許,向羅渟歡佯稱求職須先將其金融卡寄至指定地點云云,致羅渟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其名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金融卡寄至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指定之統一超商千山門市。 0000-000000(110年10月2日申辦,110年11月1日停辦); 作為統一超商交貨便之寄件人電話。 1.羅渟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19763號卷,第15至17頁) 2.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貨態查詢結果、電子郵件(見偵字第19763號卷,第21至23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19763號卷,第27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寄件單據、徵才資訊擷取畫面(見偵字第19763號卷,第37至69頁) ㈡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詹佩雨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前某時許,向詹佩雨佯稱求職須先將其金融卡寄至指定地點云云,致詹佩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其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金融卡寄至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指定之統一超商同德門市。 0000-000000(110年10月2日申辦,110年11月1日停辦); 作為統一超商交貨便之寄件人電話。 1.詹佩雨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2116號卷,第17至20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22116號卷,第15至16頁) 3.徵才資訊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寄件資料翻拍照片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貨態查詢結果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116號卷,第21至23頁) 4.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見偵字第22116號卷,第27至31頁) ㈢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0) 黃郁玟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1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郁玟佯稱要約見面,並以須確認身分為由要求黃郁玟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黃郁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1,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價值1,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2月30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SZ0000000000。 1.黃郁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27至228頁) 2.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29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33頁) 4.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35至236頁) 5.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237至254頁) ㈣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9) 許紓寧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紓寧佯稱要約見面,但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許紓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3萬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1萬5,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2月30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SZ0000000000。 1.許紓寧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1877號卷,第7至10頁) 2.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1877號卷,第21至23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21877號卷,第25至27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21877號卷,第29至30頁) ㈤ (111年度偵字第273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李光明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1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光明佯稱可提供性服務,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李光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10萬7,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嗣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將其中價值4,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編號。 0000-000000(110年12月30日申辦); 申辦GASH樂點公司會員編號KZ0000000000。 1.李光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7359號卷,第43至44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27359號卷,第53至54頁) 3.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27359號卷,第57至62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通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7359號卷,第65至81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及受騙之財產上利益 門號及用途 相關證據 ㈠ (111年度偵字第19763號等案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6) 廖坤章 詐欺集團某等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晚間10時20分許,致電與廖坤章佯稱為其朋友之朋友並得以知其住所地址將去找其云云,致廖坤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價值共計3萬3,00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萬9,000元)樂點公司遊戲點數。 不明(被害人遭詐騙之遊戲點數序號與卷附被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辦會員編號之儲值紀錄不符)。 1.廖坤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97至398頁) 2.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399至401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403至404頁) 4.GASH點數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678號卷一,第4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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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