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素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8210號、第38458號、第39101號、111年度偵字第2551
號、第8334號、第10609號、第20054號、第21837號、第22205號
、第2395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29號、第1330號、第1331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2001號、第27508號、第36760號、
第39968號、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第48028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65號),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天○○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 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 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 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某時,在新北市蘆洲區某汽 車旅館前,當面將其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下稱兆豐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 ,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 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辰○○等27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 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兆豐帳 戶、中信張戶內,隨即遭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一空, 天○○即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及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均報警循線查悉上 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天○○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111年度偵緝字 第1329號卷第60頁,本院審金訴字卷第159頁)。 ㈡被害人辰○○(起訴書誤載為「陳惠君」,逕更正之)、告訴 人申○○、亥○○、午○○、甲○○、宇○○、戊○○、卯○○、A○○、丙○ ○(起訴書誤載為「田佩伶」,逕更正之)、未○○、癸○○、 酉○○(起訴書誤載為「黃筑宣」,逕更正之)、子○○、巳○○ 、丁○○、壬○○、戌○○、庚○○、辛○○、丑○○、黃○○、玄○○、乙 ○○、地○○、寅○○、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如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天○○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36760號、第39968號、第44168號、第45528號、 第46155號、第480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本件犯行,雖 漏未論及被告同時涉犯幫助洗錢罪名,然此部分犯行既與已 起訴部分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間,均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以一同時提供兆豐帳戶、中信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 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辰○○及告訴人申○○等共27人之 財物,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 備程序時均自白洗錢犯罪,業如前述,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508號、第220 01號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庚○○、辛○○)、111年度偵字 第36760號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丑○○)、111年度偵字第 39968號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黃○○)、111年度偵字第44 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玄○ ○、乙○○、地○○、寅○○)、111年度偵字第48028號移送併辦 部分(即告訴人己○○),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均係提供相同 帳戶,而侵害不同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法益,屬於一行為侵害數 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報酬,任意將帳 戶資料及密碼交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以此方式 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
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且 造成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損害,縱其非基於直接 故意而為本件幫助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自無從阻免本件 犯行之成立,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考量 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到庭之告訴人午○○、宇○○、丙 ○○、酉○○、壬○○、玄○○、地○○、被害人辰○○等8人達成調解 ,承諾將來分期履行賠償其等損害,有本院111年度附民移 調字第2126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審金訴字卷第169- 172頁),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提供之帳戶數量、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及金額,暨被告於本 院自述之因甫生產經濟陷入困難之犯罪動機、目前在監服刑 、需扶養2歲未成年子女、配偶亦無法工作等之家庭經濟狀 況、告訴人午○○、宇○○、丙○○、酉○○、壬○○、玄○○、地○○、 A○○、癸○○、子○○、亥○○、未○○、乙○○、黃○○、戌○○、戊○○ 、寅○○、辛○○、被害人辰○○之意見(見本院審金訴卷第159- 160、133-149、165-167頁,本院審金簡卷第43頁)等一切 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自陳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而實際取得收得報酬(見偵緝字 第1329號卷第60頁),且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 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 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遭詐騙所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均係由 詐欺集團成員轉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 ,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部分 款項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嘉仁、陳映妏移送併辦,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被告帳戶 證據名稱 1 辰○○ (起訴書誤載為「陳惠君」,逕更正,被害人) 110年5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INAH」向辰○○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富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晚上7時48分許 2萬423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8210號卷【下稱偵38210卷】第7-17頁) ⒉被害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8210卷第21頁、第31-71頁、第73頁、第7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210卷第85-95頁) 2 申○○ (告訴人) 110年5月13日下午6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ew-QS派遣天眼通」、「李鴻智-兼職老闆」向申○○傳送訊息,佯稱透過「ELpari Market」網站操作外匯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3時51分許 3萬4,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8458號卷【下稱偵38458卷】第21-22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8458卷第23-4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458卷第43-59頁) 110年5月26日下午5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51分許」,應予更正) 4萬7,000元 3 亥○○ (告訴人) 110年5月11日下午3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永興派遣股份有限公司」、「鴻智」、「Ricky Lee」向亥○○傳送訊息,佯稱透過「Financial IGM」網站操作外幣可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2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應予更正) 4萬2,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9101號卷【下稱偵39101卷】第7-12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9101卷第15-3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9101卷第33-49頁) 4 午○○ (告訴人) 111年5月17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穎」傳送訊息予午○○,向其稱:操作「Financial IGM」加密貨幣平台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晚上6時44分許 1萬4,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551號卷【下稱偵2551卷】第17-19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551卷第21頁、第25頁、第37-4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551卷第27-30頁) 5 甲○○ (告訴人) 110年5月15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唯凌」、「Rueide」傳送訊息予甲○○,向其稱:註冊投資平台「MET」成為會員並參加活動贏得彩金以獲利云云,至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1時56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8334號卷【下稱偵8334卷】第25-2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臺幣存款交際憑證、對話紀錄(見偵8334卷第39頁、第41頁第45頁、第53-74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8334卷第77-116頁) 6 宇○○ (告訴人) 110年5月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宇○○佯稱投資需要傭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晚上9時3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5月26日」,應予更正) 3萬4,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下稱偵10609卷】第9-11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609卷第13頁、第37頁、第4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0609卷第17-34頁) 7 戊○○(告訴人) 110年4月20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戊○○佯稱:透過線上博奕下注之方式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2時47分許 2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0054號卷【下稱偵20054卷】第7-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出匯款憑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0054卷第9頁、第13頁、第15-33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054卷第37-41頁) 8 卯○○(告訴人) 110年5月26日下午2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T同學會」、「李晨」、「Adam」傳送訊息予卯○○,向其稱:操作外匯交易以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晚上10時22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字第21837號卷【下稱偵21837卷】第61-67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837卷第69-71頁、第97-140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837卷第23-51頁) 9 A○○(告訴人) 110年5月13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ew-QS派遣天眼通」、「詩穎」、「Echo」傳送訊息予A○○,向其稱:操作「Financial IGM」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5時31分許 5,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1837卷第119-122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837卷第123-140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837卷第23-51頁) 10 丙○○(告訴人) 110年5月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恩碩」、「郭東銘」、「沈宏瑞」向丙○○傳送訊息,向其佯稱儲值線上平台以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下午6時26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田佩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205卷【下稱偵22205卷】第61-64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第73頁、第81-83頁、第87-16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27-53頁) 11 未○○(告訴人) 110年5月19日中午12時1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沈宏瑞」傳送訊息予未○○,向其稱投資「富拓(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晚上7時49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2205卷第177-180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2205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1頁、第193-207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27-53頁) 110年5月25日晚上7時54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26日下午5時55分許 2萬元 12 癸○○(告訴人) 110年4月29日下午3時6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群立」、「葉」傳送訊息予癸○○,向其稱投資「富拓」網站以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下午2時40分許 1,072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2205卷第頁213-21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第227-230頁、第235-304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205卷27-53頁) 110年5月25日下午2時43分許 5萬元 13 酉○○(告訴人) 110年5月1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T同學會」、「WeiAn維安」、「John廖 財務」傳送訊息予酉○○,向其稱操作「Financial IGM」網站以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下午2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10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955號卷【下稱偵23955卷】第11-14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3955卷第16-17頁、第27頁、第33頁、第53頁、第85-123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3955卷19-26頁) 14 子○○(告訴人) 110年2月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蔡景豪」、「HH」傳送訊息予子○○,佯稱可透過「DT789」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4時43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246號卷【下稱偵42246卷】第51-63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2246卷第81頁、第97頁、第149頁、第153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246卷25-43頁) 15 巳○○(告訴人) 110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新世界New Vision」、「林國昌」向巳○○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NSX Agent Query」平台進行高額獲利投資操作,並藉此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2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3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722號卷【下稱偵42722卷】第11-13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2722卷第37頁、第45-46頁、第53-56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722卷第29-35頁) 16 丁○○(告訴人) 110年4月6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琪」、「Rueide」、「GWS客服」向丁○○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MET GLOBAL Investment」網站參與投注遊戲藉此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2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5分許」,應予更正) 20萬3,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42722卷第15-23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2722卷第57頁、第68頁、第77頁、第97頁、第111-116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722卷第29-35頁) 17 壬○○(告訴人) 110年5月12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森富」傳送訊息予壬○○,向其稱:操作「Financial IGM」外匯操作平台以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1時28分許 2萬1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7920號卷【下稱偵7920卷】第75-79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7920卷第81頁、第99-101頁、第111-12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920卷第185-199頁) 110年5月26日晚上7時18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26日晚上8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上8時31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18 戌○○(告訴人) 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55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鴻智」、「Ricky Lee」傳送訊息予戌○○,向其佯稱擔任虛擬貨幣操盤手之正職,代操虛擬貨幣獲益後可收取五成傭金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5時57分許 3萬6,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7920卷第137-140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920卷第143頁、第145-160頁、第169-17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920卷第185-199頁) 19 庚○○(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27508號、第22001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13日中午12時44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EO_LIN」向庚○○傳送訊息,稱可透過線上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0年5月26日13時7分許 10萬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7508號卷【下稱偵27508卷】第51-59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508卷第65頁、第79頁、第89-13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7508卷第153-171頁) 110年5月26日13時8分許 5萬 20 辛○○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27508號、第22001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12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曉惠」傳送訊息予辛○○,佯稱可透過「PhillipCapital UK」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0年5月25日21時4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001號卷【下稱偵22001卷】卷一第3-5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001卷卷一第9-21頁、第27頁、第33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001卷卷二第105-114頁) 21 丑○○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36760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22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iPi」向丑○○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寰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下午1時24分許 1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6760號卷【下稱偵36760卷】第71-80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查詢畫面截圖(見偵36760卷第91-115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件偵36760卷第31-59頁) 22 黃○○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39968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31日晚間9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想」向黃○○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phillipcapitaluk」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晚間10時1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晚間10時15分許」,應予更正) 5,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9968號卷【下稱偵39968卷】地101-107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見偵39968卷第153-166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9968卷第57頁) 23 玄○○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6月7日下午2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ed」、「Adam」、「李晨」向玄○○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網路平台投資操盤貨幣藉此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3時17分許 1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4168卷【下稱偵44168卷】第73-77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偵44168卷第79-81頁、第85頁、第93-101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4168卷第35-61頁) 24 乙○○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Xinmo」向乙○○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網站「錢力遊戲」進行投資交易藉此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2時4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2時40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5528號卷【下稱偵45528卷】地87-8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見偵45528卷第91頁、第99-115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5528卷第39-41頁) 25 地○○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chenxiaomin560」向地○○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金匯通」投資虛擬貨幣之方式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5日下午4時12分許 10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45528卷第127-12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存摺影本(見偵45528卷第129頁、第133頁、第136-137頁、第141頁、第157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5528卷第53-65頁) 26 寅○○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168號、第45528號、第46155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5月1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寅○○傳送訊息,佯稱可透過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4時32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55號卷【下稱偵46155卷】第85-88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6155卷第89-93頁、第129頁、第145-159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6155卷第49-67頁) 110年5月26日下午4時33分許 2萬元 27 己○○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8028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4月24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 ID「0618_xu」向己○○傳送訊息,佯稱透過儲值並參與線上博奕遊戲之方式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一空。 110年5月26日下午1時51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⒈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8028號卷【下稱偵48028卷】第65-70頁) ⒉告訴人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見偵48028卷第75-79頁、第115頁) 交易明細表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8028卷第45-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