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1年度,204號
TYDM,111,審原附民,204,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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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李泇瑩
被 告 陳靖凱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原勞安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就過失
傷害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靖凱被訴過失傷害等一案,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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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