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附民原告 AE000-A109580(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古意慈律師
附民被告 A男(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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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A男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7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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