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劉大邦
被 告 陳璽安
上列被告陳璽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詐欺等案件(起訴
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0866號、109年度偵字第30867號、109年
度偵字第33515號、109年度偵字第35166號、109年度偵字第3698
3號、110年度偵字第1841號、110年度偵字第1842號、110年度偵
字第1996號、110年度偵字第2285號、110年度偵字第7024號、11
0年度偵字第8699號、110年度偵字第8700號、110年度偵字第875
9號、110年度偵字第8852號、110年度偵字第9047號、110年度偵
字第10043號、110年度偵字第11898號、110年度偵字第17846號
、110年度偵字第19373號、110年度偵字第20027號、110年度偵
字第21010號、110年度偵字第22089號),經原告劉大邦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