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劉漢淞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李金嬌
被 告 温翊均(原名温秋源)
劉懿蓮(原名劉逢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温翊均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土地,經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以空白字第○○四三六一號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劉懿蓮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土地,經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空白字第○○○○○○號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温翊均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被告劉懿蓮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土地原為原告所有(合稱 系爭18筆土地),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所有權已移轉予 訴外人解○○○所有,其中附表編號17、18所示土地則於民國1 05年4月25日已由訴外人新竹縣政府徵收。原告前於84年5月 1日將系爭18筆土地,設定登記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 00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温翊均,存續期間自84年4月26日起 至86年4月25日止,清償日期為86年4月25日,並經新竹縣竹 北地政事務所以空白字第000000號登記在案(下稱0000號抵 押權)。原告亦於84年1月26日將系爭18筆土地,設定登記 債權總金額960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劉懿蓮,存續期間自84
年1月25日起至86年1月24日止,清償日期為86年1月24日, 並經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以空白字第000000號登記在案( 下稱000號抵押權)。被告2人迄今均未曾行使上開抵押權, 0000號、000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均已罹於15年之 法定時效而消滅。被告2人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均已 逾5年以上時間而不實行其等抵押權,是被告2人之抵押權均 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温翊均應將系爭18筆土地之0000號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 塗銷。
㈡被告劉懿蓮應將系爭18筆土地之000號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 銷。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18筆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91頁),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 迄未到場或具狀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 或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本文 、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 ㈢查0000號抵押權、000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遲清償日分別 為86年4月25日、86年1月24日,迄今顯已逾15年消滅時效, 復查無被告2人曾於時效完成5年內,分別行使上開抵押權之 證據資料,自發生消滅效果,是原告主張其本於附表編號2 至16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2人分別塗銷該等 土地之0000號、000號抵押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至原告請求被告2人塗銷如附表編號1、17、18所示土地之000 0號、000號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查原告已非上開土地之所 有權人;附表編號17、18所示土地上現已無設定抵押權等節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1、89 至91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並非有據,不應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温 翊均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土地之0000號抵 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請求被告劉懿蓮應將原告所有,如 附表編號2至16所示土地之000號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 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 權利範圍 備註 1 新竹縣○○鎮○○段○○○段00000地號 8079 3分之1 所有權已移轉予訴外人解○○○ 2 新竹縣○○鎮○○段○○○段00000地號 15625 3分之1 3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750 6分之2 4 新竹縣○○鎮○○段○○○段00000地號 1220 6分之2 5 新竹縣○○鎮○○段○○○段00000地號 30 6分之1 6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1246 3分之1 7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427 6分之2 8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6450 3分之1 9 新竹縣○○鎮○○段○○○段00000地號 2308 3分之1 10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1324 3分之1 11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2822 6分之2 12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1731 3分之1 13 新竹縣○○鎮○○段○○○段00000地號 1770 6分之2 14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601 6分之2 15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4496 3分之1 16 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1178 10分之6 17 新竹縣○○鎮○○段○○○段00000地號 271 6分之2 已由訴外人新竹縣政府徵收 18 新竹縣○○鎮○○段○○○段000000地號 48 6分之1 已由訴外人新竹縣政府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