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世章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二、經查,兩造訂立之專利案委辦契約書第9條約定:「本合約 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實體法(不包含其國際私法相關法令)。 倘因本合約內容之解釋或履行發生爭執而須涉訟者,雙方同 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業據原告提 出專利案委辦契約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 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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