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80號
SCDV,112,訴,380,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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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黃修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且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12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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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