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竹信醫院龍醫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表明被告姓名,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 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訴訟標 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 112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