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51號
SCDV,112,補,651,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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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家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萬元 ,及自民國112年1月3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 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萬2974元(計算式:1 萬3474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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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