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42號
SCDV,112,補,642,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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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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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