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2號
SCDV,112,補,632,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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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楊釋豪

相 對 人 楊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4,500元【計算
式:原告應有部分合計1/2×85㎡×75,400元/㎡=3,204,5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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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